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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
作者:唐苏鹏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5日 11:31
????近年来,在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无尽的痛苦与烦恼。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加,原因多种多样,涉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体育竞赛、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受害学生和致害学生过错等各方面。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因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而形成的赔偿案件,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侵权赔偿案件。在发生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之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这是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位学生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校园伤害赔偿案件都有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和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从归责原则上说,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看,则是一种转承责任,或者叫替代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要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定的监护关系。这种特定的监护关系,是监护人替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关于学校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其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判断学校有没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的加以具体分析,第一,要看学校是否对学生尽到了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学生进行教育;第三、要看学校是否对学生尽了照顾职责,如是否及时禁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与了不同层次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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