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值经济体制深刻变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各种矛盾凸显是不可回避。而重大敏感案件又是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案件。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会“好心办坏事”,既伤害了群众利益,又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审判实务中,我院通过对2014年上半年9起重大敏感相关案例的研判以及国内形势的分析,对当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梳理,分析其特点、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当前审判务实中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特点
????1、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这些青少年所实施的犯罪多为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异常残忍,呈团伙化;案件多为偶发、激情,并多发于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犯罪的青少年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村留守人员或辍学人员,显现出家庭教育的缺陷、学校教育中的厌学学生过早被主流教育体制“抛弃”以及来自社会网络坏境中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等成因。
????2、民间纠纷多元化。重大敏感案件呈整体上升趋势,利益冲突加剧。主要表现在:①土地纠纷频发。因我县是新成立的自治县,又是国家两大电站库区,土地资源缺乏,土地效益增加明显,故而农村土地承包、城市征地补偿等案件不断增多,低价征地高价出让、补偿偏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突出,由此而引发的土地流转纠纷日显。②房地产纠纷多发,且是上升趋势。具有标的额大、集团诉讼多、生活影响面广等特点。③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城镇拆迁遗留问题、安全生产及交通事故处理问题、乡村干部作风及违纪违规(农、林、水、民政、扶贫)问题等社会矛盾纠纷不容忽视,从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围堵行政机关不稳定因素增多。甚至是项目建设开发到哪里,纠纷就发生到哪里,利益本位明显突出。
????3、行政纠纷增多,民众维权意识增强。行政纠纷已涵盖城建、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及县人民政府等多个职能部门。涉及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从审理看,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情形依然存在,平均败诉率为15%左右。
????二、基层法院在维稳工作中的尴尬因素。
????虽然我院近年来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强化责任意识,但因司法实务活动中的中立性、被动性和滞后性,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相矛盾。人民法院的各项管理机制和制度因素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
????1、维稳形势不容客观。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不断上升,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趋利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凸显,刑事、治安案件的高倍运行,民事利益诉求多元,物价上涨、医疗费支出加大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涉法涉诉群体性上访依然存在,个别案件存在激化的迹象。民生问题、利益问题、环境问题等引发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2、群策群防的联动机制有待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网络尚未真正搭建起来,各部门间的维稳联动机制规范化管理、信息联网未完全连接,对有可能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传递不及时,司法实务中往往各自为战,造成矛盾由小变大,由偶然事件变成群体性纠纷。同时,职能部门的“大调解”横式运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就法院内部而言,积案形势较为严峻,民事案件速裁及分流机制尚未有效推广;少数案件质量不高,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且,“一村一法官”机制、法官进社区、厂矿企业、学校以及各乡(镇)村(社区)的调解协调作用有待加强。这些问题反映出在当前新形势下要化解矛盾纠纷,须建立起有效的能动机制,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3、群众对法院诉讼预期过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在诉讼案件中,不少当事人对诉诸法院诉讼预期过高,认为法院可以处理一切问题,加之法律知识缺乏,辅之少数“诉棍”鼓动,使得一些不满判决结果的当事人纷纷走上法院及上一级部门讨说法。虽然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但诉讼过程中主、客观原因造成对诉讼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超出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法官不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释疑和思想疏导工作,极有可能发生一些极端事件。同时,法院案件的大幅上升,而人员编制却未相应增加,且进入法院的高门槛(需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与低待遇的反差使一些优秀人才离开法院走从事律师等高收入职业,在职法官年龄偏大,年轻的又进不来,案多人少,巨大的工作压力和职业风险使一些法官不堪重任,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无法顾及新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的学习,只注重法律效果,忽略社会效果,在办案环节上或案件质量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影响了办案质量,从而导致民众情绪的对应,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和法院公信力的提升。
????三、我院在重大敏感案件维稳中的对策和建议
????(一)成功的对策
????1、院党组高度重视。建立维稳工作领导机制,密切注意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案件反映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整理上报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并及时制定出控制预防事态扩大的预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2、“注意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围绕区域稳定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势,以审判活动为载体,通过社区法庭、法律咨询、法制副校长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深入各乡镇、村(社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以案说法”在各类媒体刊发法制稿件,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创建无诉讼村,积极进行社会矛盾排查。
????3、实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向当事人警示在审判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完善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的调解措施,采取调解阶段多元化,充分利用诉前、诉中、判后与当事人交流的机会,进行全程调解与法律解释,从心理上化解矛盾,在根本上解除纠纷。
????4、发挥法院司法救助作用,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众的保护。注意对弱势群体诉讼的引导和管理,快立、快审、快执,让他们在审判执行环节中能公平、及时地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救济,体会到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温暖。
????5、对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案件依法予以严惩。充分发挥裁判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以及审判的一般预防功能。
????6、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合作,注意与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做好维稳信息的及时处理与反馈。
????(二)法院在新形势下对维稳工作的建议
????1、人民法院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元参与、司法主导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信访、民政、劳动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金融、乡镇和街道社区(村)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信息沟通,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防范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传递畅通,反应快速,并推行涉案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一案一策,共同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切实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2、完善健全“诉”、“讼”分离机制,明确“诉”和“讼”的界限,全面解决群众告状难。凡进入诉讼程序中的来访问题属于“诉”的范围;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应确定为“讼”的范围。理清责任,防止法院内部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当事人情绪激动,引发围堵法院及群体性上访。
????3、完善维稳创新管理机制,挥索建立“庭、镇(乡)、法官三位一体”综治司法联动调解机制,即法院各民事审判庭(法庭)按照分片管理原则分别负责指导片区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的各类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法院为每个综合工作中心指派一名调解指导法官,法院和县综治办对指导法官进行登记备案,为综治司法联动调解编织人力保障网络,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调了“谁办案谁负责”的第一承办人责任意识,使得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现早、把得住、处置好”,为掌握重大敏感案件赢得了风险控制上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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