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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思考
作者:韦蓝图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10:52

从九十年代初至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不断成长,而“执行难”也一路伴随,直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执行工作成了社会矛盾的焦点。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既是司法警察基本任务之一,更促进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也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本文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七款规定:“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第八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意义

从执行工作目前的现状来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干扰执行、妨碍执行、对抗执行等,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发挥反应迅速、服从指挥等特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法官的领导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更能充分向被执行人直观展现强制性、倾斜性、迫使服从性,也更具有威慑力和社会效果,能够促使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牢记职责,明确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第十一条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司法警察工作性质与工作分工与法官不同,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工作,采取强制措施等执行活动时,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以法官、执行员为中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未经法官允许,不得随意介入具体执行活动。

(二)文明执法,注重形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不仅代表国家形象,也代表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工作的过程中,统一着制式警服,按要求佩带警械具,保持警容整齐,警风严谨,语言文明,注重说话的方式方法,对被执行人也是一种威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不注意形象,不仅给被执行人有机可乘,影响执行工作开展,也会造成围观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不良看法,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三)注重方法,讲究策略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要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对一般当事人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把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贯穿于执行过程,尽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故意刁难的当事人,可采取严厉方法、措施,使其感到法律的威严,督促、强制其履行义务。在采取如带离、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应服从命令,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果断迅速,提高警惕,注意安全。

四、完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统一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大量增加,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工作也相对显得重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正是贯彻法警条例的体现和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需要,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优势、拓宽司法警察职责领域的需要。广大司法警察应统一思想认识,树立人民法院一盘棋的思想,紧密配合,同心协力,努力“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二)加强自身素质

要使司法警察真正担负起更为繁重复杂的执行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主要执行力量,核心就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每一位司法警察,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教育,做终生学习型司法警察,提高法律知识以及相关业务水平,同时加强身体素质,使训练常态化、长效化、全面化。培养良好的作风、过硬的本领才能做到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行动迅速,作风过硬,适应时代的要求和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强化队伍建设

据调查,目前全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司法警察队伍呈老龄化,部分法院将司法警察兼职担任书记员、驾驶员、网管员等,警力分散,不得不采取向社会招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方法来补充警力,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效率和作用。应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组织建设,配齐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科学安排,并根据工作性质分工编队,建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的管理体系,促进法警工作的全面发展,使司法警察队伍在执行工作中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改善客观条件

目前,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装备普遍落后,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老旧,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执行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装备的现代化建设,提高警衔审批工作和服装发放工作的办事效率,充分调动法警队伍的积极性,逐步把法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士气高昂的现代化战斗队伍,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不仅仅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强化了执行权和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的发展,使“执行难”得到缓解,也使得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和壮大,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执行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尊严,构建执行威慑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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