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法院召开执行案件听证会
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案件异议人提供一个能公开、充分表述自己意见的正规法律渠道,以及避免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法官的猜疑,增加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9月26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就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涉及自己某些实体权利的异议,举行了执行案件听证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参加了听证会。
2015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李某、张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韦某应当偿还借款112万元及利息给原告黄某、李某、张某三人)向大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达成了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韦某以自己所在房地产公司所占有股份抵债,大化法院遂终止了该次执行。然而在办理股份转移办证的过程中遇到阻碍,三名执行申请人遂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原判决书偿还欠款以及高额的利息费,但三名申请人却没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被执行人韦某向法院提出了异议。
执行听证会上,申请人黄某、李某、张某三人通过申辩陈述、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各自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听证合议庭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适时释明相关法律。
据悉,大化法院在继续开展深入推行阳光司法活动中,以公开促公信,充分保障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的沟流和良性互动,有效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执行、廉洁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作风,切实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